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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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为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方便基层,加快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自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根据规定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时间计算截止到当年度职称评审材料报送日期。
二、搭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搭建“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采取“统一平台、数据并接、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信息发布、在线学习、学时申报、学时审核、证书打印等继续教育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形式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http://wap.yuzhulin.com/article/923.html
三、实行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发布制度
为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加强对课程质量的监管,建立我市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发布制度。每年年初统一发布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指南,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提供参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厅安排,结合本区域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发布,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为主;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汇总发布,专业科目课程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四、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的龙头工程,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效带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培训。
五、探索举办“专家大讲堂”线下培训班
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举办“专家大讲堂”,根据我市实际及专业技术人员需求,就传统文化、疾病预防、文明礼仪、法律法规等课题进行现场讲解和培训。
六、开展“我为专业技术人员讲节课”活动
丰富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我为专业技术人员讲节课”招募活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发布的主题自行录制视频课件,课件经相关专家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在“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上,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
七、评选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出台《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八、启用继续教育培训电子证书
自2020年起,不再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纸质证书,启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使用“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电子证书。通过系统打印的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经历,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继续教育电子证书设置电子印章、防伪二维码,可通过扫描鉴别真伪。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须提供打印的继续教育培训电子证书。
九、落实继续教育工作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继续教育学时的,经查实后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其中,使用虚假继续教育材料取得相应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